国家局要求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
作者:国讯 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数: 2007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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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指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也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也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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