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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中施行

作者:王广红  来源:化妆品报  点击数: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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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权益有望得到保障。日前,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于容易导致恶性卷款事件的“账期”问题做出的相应规定,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2004年普尔斯马特高管卷款出逃和今年发生的家世界遭供货商起诉等事件全部因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而起。60天账期严格的执行将使得供货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办法》对零售业内一直争论的“进场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长久以来,零售商利用在市场中的渠道控制权强收费用,压榨供货商,使得零供关系恶化。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向供货商收取费用;不得对已经有商品条码并可在店内正常使用的供货商推销“店内码”;店铺改造、装修时,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收费;未提供促销服务,零售商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关于合理收费的问题在《办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订立合同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税。该《办法》还规范了零售商的收费行为和货款结算行为,并明令提出违反该《办法》最高罚款3万元。
    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有的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商甚至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多起供应商哄抢货物等群体性事件,阻碍了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五部门的《办法》出台,有助于更好地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链 接

供应商:执行起来“有点难”

    尽管对于这样的一部法规供应商期待已久,但是不少供应商仍然对《办法》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不敢抱太大希望”。
    丁家宜品牌的一位供货商告诉记者,就目前而言,在卖场和供货商的谈判天平上还很难找到平衡。
    一位武汉日化供应商也说出了自己的忧虑:“零售巨头仍然掌握着‘话语权’。这些零售巨头会更改合同,把所有收费条款都写到合同里。在合同以外虽然不收了,但以前收的以后一点也没有少。这样一份带有‘霸王’意味的合同摆到我们面前,如果我们不签,那就意味着我们将失去在该超市继续经营的资格。”
    接受采访的大部分供货商都表示,实现供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对等地位,是解决供零矛盾的根本所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施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零矛盾,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则在于相关监管部门“真正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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