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7月1日不合要求的化妆品将注销产品批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台 新增禁用物质790种
近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将《规范》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做好对卫生监督员和企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郑彦云表示,广东省将于3月份召开全省会议对卫生监管人员和企业代表进行宣传和培训,全省三级监管机构也将接受企业咨询,上门对企业进行指导、现场进行培训和检查,力争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卫生部指出,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若其配方中使用了《规范》新规定的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出限制要求,应及时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请变更产品配方,并提交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更改后的配方和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经专家审核,变更后配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准予变更;需要提供卫生安全资料的,将通知企业予以补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将注销产品批号和备案号。《规范》涉及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如对使用某些限用物质化妆品要求标识的内容、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新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
据了解,较卫生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一下子增加近800种禁用物品,是否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和检测?郑彦云打消了记者的顾虑,他表示,在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中,1286种禁用物质不可能种种都检测,但卫生部门的总体监管、计划内抽检及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已基本保证化妆品企业的产品达到《规范》要求,保障消费者使用到安全、符合规范的化妆品。如有消费者使用产生过敏反应,卫生部门才会根据举报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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